
促进邮轮游艇经济健康发展
邮轮游艇发展大会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邮轮游艇发展大会。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游艇休闲娱乐业也正蓬勃兴起,目前中国日益增长的社会消费能力正在为游艇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分析认为,当地区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游艇业的发展就开始起步。据统计,发达国家目前平均每171人就拥有一条游艇。而在美国,每14人中就有1人拥有游艇,在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这个比例更高一些。可以预见,我国游艇业将迎来快速发育期,游艇的数量也将猛增。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开始重视游艇业的发展并把她作为城市的一张品牌。
另一方面,中国的大型邮轮旅游业也蕴含着巨大潜在需求。据有关统计,中国的邮轮旅游人数近年来正以8.1%的速度逐年增长。国际豪华邮轮首次停靠中国港口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最近10年来,抵达中国港口的国际邮轮数量持续增加。2005年国际豪华邮轮挂靠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宁波、厦门等港口共计40艘次。2006年有近15艘国际豪华邮轮挂靠中国港口达70多艘次。国际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我国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并将吸引更多的国际邮轮靠泊。
下面我简要谈一下中国海事局从保障安全和促进发展出发对邮轮和游艇的监督管理情况。
一、针对邮轮的监管服务
邮轮的原意是指海洋上的定线、定期航行的大型客运轮船。“邮”字本身具有交通的含义,而且过去跨洋邮件总是由这种大型快速客轮运载,故此得名。现在所说的邮轮,基本上是指国际航行的旅游客船。
对于邮轮的海事管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基于国际上对人命安全的重视,其相关要求往往高于普通的商船。在国际条约方面,针对船舶结构、救生、消防、防污染设备配备、载重线要求、防污染措施等,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针对船舶航行方面的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针对进出港手续办理的有《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在公司安全管理方面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在船舶保安方面有《国际船舶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这些国际公约又不断通过相应的修正案、议定书等进行更新,以适应国际航运发展的需要,落实监管要求。国内的相应法律法规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等。对邮轮的日常海事管理中涉及到口岸管理、通航管理、防污染管理等各方面,其中口岸管理的部分要求如下:
(一)进口岸审批。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二)进口岸报告。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三)进口岸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口岸检查机关(指海事、海关、边检、检验检疫,下同)办理进口岸手续。
(四)航行停泊。对于外国籍邮轮,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实行强制引航措施。邮轮在港内停泊期间,海事管理机构将视情对其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保障船舶、人命财产安全。
(五)出口岸审批。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口岸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为了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更好的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中国海事局将在口岸审批、查验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便利,例如进口岸审批、进口岸查验等实施电子申报,考虑到邮轮旅客众多而实施登轮查验等措施。另外,一些直属海事机构已经在探讨利用VTS、AIS和CCTV等监管设施,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努力实现国际邮轮抵港实时动态发布,服务航运发展需求。
二、针对游艇的监管服务
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游艇一般用于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洽谈、业余体育活动等目的。不同于商船,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他国际海事条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因此国际上缺少一致的标准和规范。我国现行的海事管理法规、规章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等的管理对象基本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船舶,而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利目的的休闲船舶,套用运输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会有不适用的情况。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海事局在对游艇的特性和管理需要以及国际上对游艇的管理模式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对我国游艇的管理思路:立足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将促进实行游艇业主自主管理和游艇行业自律,建立一个规范的、自律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2006年中国海事局颁布了《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对游艇的检验,登记,游艇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游艇的专用水域,游艇的航行、停泊活动,防污染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原则区别是,非营业性游艇方可适用于游艇管理规定,凡以任何方式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艇等均将适用商船(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商业船舶的相关的法规进行管理。这类船舶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今年,我们又进一步制定《游艇管理规定》,准备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使游艇管理有法可依、合情合理。正在制定的《游艇管理规定》已经确定对游艇实行便利式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驾驶员不按照《船员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管理,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最低安全配员制度。但将会在1.游艇的登记和检验制度;2.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3.游艇的航行、停泊管理;4.游艇的安全管理责任;5.游艇管理适用规章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比如,游艇登记主要是要取得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且原则上不得取得双重登记;游艇检验分为两种情况:如属个人管理的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而由具有资质的游艇俱乐部统一管理的则可以每五年检验一次;驾驶人员将分类分级别管理;在航行的安全管理方面,开航前应当做好相关的安全检查和记录、航行中应遵守避碰、气象、配员、适航区域等规定;停泊应当在由海事主管机构划定的区域以及进出口岸应当办理的手续等等都将作出相应的具体要求。
总之,中国海事局将按照游艇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便利有序、和谐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健全法规体系,鼓励实行自主管理、行业自律、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的安全管理模式,鼓励社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游艇俱乐部实行专业化安全管理。以期达到促进邮轮游艇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